结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的,在现代社会进行结婚就是需要在民政局进行登记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不予登记的情况的。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结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结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登记能否委托代理 结婚登记,不能请人代理,必须由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县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 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由被代理人对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负责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只适用限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下四种活动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其亲自表示,如遗嘱结婚登记; (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四)违法行为。 结婚登记,是一种意思表示十分严格的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如果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在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时间、地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登记。 双方当事人亲自进行登记东莞侦探事务所,还可以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三、结婚登记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结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结婚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况是我们要多多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东莞侦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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