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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侦探:离婚后个人偿还公积金吗

发布时间:2024-11-11    本文被阅读 :108次
离婚后个人偿还公积金吗

一、离婚后个人偿还公积金吗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倘若尚有房产未完成的公积金贷款需要归还,那么此项债务必须主理共有利益者共同承担;如果夫妇二人在离婚前便已协商并达成相应的个性化处理协议,则此项责任亦可由任何一方进行全权履行。若一方由于自身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房屋贷款之重任,在此情况下,银行方面有权向其配偶提出追索要求;对于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而言,如愿意代为另一方向银行偿还剩余的房贷,使得该项贷款得以结清,则在履行完毕这项义务后,代偿一方可依法向另一方发起追诉,寻求所应得的相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二、离婚后个人财产可以存孩子名下吗

在子女与父母离婚后,如若经过父母双方共同予以协作和协商,将所有财产归置于子女名下,那么这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仅有单方面父母意图在离婚前借此机会采取财产转移之举,并且将所有资产全部归置于子女名下,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法生效的,即便是子女名下存在这些资产,也会被判定为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离婚后个人债务是不是跟家人无关了

在法律规定中,离婚后产生的个人负债原则上与家属无直接关系,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则存在着相关性的可能性。总体而言,若某笔债款确属在离婚之后产生并且未经用于共同家居生活、共同产业运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那么对于另一方家眷成员而言,他们通常不需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债权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产业运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那么家眷成员仍然有可

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如有未还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一方承担。一方无力偿还时,银行可向另一方追责,未获房产方可替其全额偿还,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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